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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元旦起电摩托禁行禁售 电动车"禁区"扩大

2006/12/29 厦门日报 阅读:8578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办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核心提示

尽管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但是,“更快更强”显然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电动车手”的“追求”,一些厂家也看上了这个“需求”,于是便有越来越多“电摩托”出现,与之相应的则是无牌驾驶、乱载、不按规定行驶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日益增加;同时,电动车自行车的超载、超速、违反信号灯等各种现象也比较常见,由此引发的事故也不断增加。伴随着全市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展开,我市将对“电摩托”全面禁止,同时,将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进一步扩大。

缘 起

四部门联合严禁严查“电摩托”

昨天,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办四部门结合即将实施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按照通告要求,“电摩托”,即以蓄电池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本市销售,不得上道路行驶。

相应的是,下列区域和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一)思明区的湖滨西路以东、湖滨北路以南、嘉禾路(吕厝路口至莲坂转盘)以西、厦禾路以北(含上述路段)以及文屏路、龙虎山路、文园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鹭江道;(二)湖里区的长岸路(高殿二号路口至南山路口)以东、兴湖路(高殿二号路口至华荣路口)以南、华荣路(兴湖路口至南山路口)以西、南山路(华荣路口到长岸路口)以北(含上述路段);(三)所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桥梁、隧道(如图所示)。

据介绍,与以前相比,限制电动车通行的区域在原来基础上又有所扩大,限行范围由部分道路限行扩展成片区式限行,同时,执法力度也将更大,由交警部门的日常勤务管理转换为多部门联合的专项整治行动,以收取良好效果。

通告还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还将逐步扩大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区域。该通告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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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象

半数电动自行车“摩托化”了

留意一下,就可以发现,“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正在越来越多。昨日上午11时30分许,记者在仙岳路台湾街路口看到,不到十分钟的时间里,就有6辆“电摩托”通过。甚至在车流量极大的富山转盘,昨天中午记者也不时看到有“电摩托”在滚滚车流中与汽车并行。

这些“电摩托”已经完全不具备自行车的特征了,它们不但“个头”更加“厚实”,而且均配备了时速盘,取消了脚踏板,速度自然也很可观,“跑到40公里以上没问题”,一名“电动车手”告诉记者。

据交警部门分析,目前,在电动自行车存在的主要问题中,越来越突出的“摩托化”堪称最为突出的问题。目前约占50%以上的电动自行车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成了“电摩托”。这些车体积大、速度快,对机动车道构成交通妨碍,在非机动车道对其他非机动车又构成交通威胁,视觉上与轻便摩托车相似,且这些车无牌、驾驶员不戴安全帽、乱载、不按规定行驶等现象较为严重,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我市对摩托车管制的效果。

此外,电动自行车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有,大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规定,进入机动车道行驶,扰乱了交通秩序,影响了机动车道的通行效率;违法载人、超载、超速、逆向行驶、违反信号灯等现象比较常见,由此引发的事故不断增多,据统计,仅岛内今年以来,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突出交通事故即有13起,造成14人死亡;一些犯罪分子还看上了“电摩托”的“优点”,作为交通工具来进行抢夺犯罪。

整 治

销售“电摩托”重罚,“骑士”违章可罚款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四部门在昨天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相关的专项整治行动将随之展开。

市工商局表示,明年元旦过后将对我市原有和新增的电动自行车经营商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将及时查处;市质监局说,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按照《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对于违反《通告》销售“电摩托”行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此外,对于那些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厂家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可通报厂家所在地质监部门,或报送国家质监总局。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和驾驶“电摩托”上路如何处罚?市交警支队解释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驾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驾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按照有关安排,从2007年1月1日到明年春节,专项整治行动主要以劝导为主,接下来,有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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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引导市民在中心城区弃用电动车

据介绍,我市对非机动车类的助力车一直是以禁为主。1999年制定市政府80号令的时候,市场上主要是燃油类的助力车,不安全、污染严重,而且几乎形同摩托车。市政府在80号令中一并予以禁止,并对违者处以300元的罚款。后来国家也从安全和环保的角度,限制燃油助力车的生产、销售,使该产品很快从市场消失。不久,随着蓄电池技术的进步,电动自行车这种产品又开始悄然风行,依据当时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的规定,我市继续严禁严查。

为配合交通改善和管理措施,本着“依法管理、限制使用、有效监督”的指导思想,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主要争取达到以下目的:一是明确电动自行车的限行区域,并根据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逐步扩大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区域,引导市民在中心城区逐步舍弃以电动自行车为交通工具的出行方式;二是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力车辆生产、销售、使用;三是在允许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区域和道路,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管理,使之遵规、有序、安全;四是多部门联手,依法齐抓共管,力求实效。

关于设定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和道路的原则,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路段、桥梁、隧道;第二,道路交通拥堵压力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合、路陡道窄,且公共交通比较发达的区域;第三,电动自行车通行给行人和其他非机动车的安全造成隐患的路段;第四,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逐步扩大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区域。

提 醒

“电摩托”与电动车有何区别?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按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指标有: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等。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则属于“超标”车,不得在本市销售,也不允许上路行驶。

电动车不能上机动车道

此外,针对大量出现的电动车违法载人、不按信号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重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电动自行车与其他非机动车一样,应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醉酒驾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文/记者 何书彬 通讯员 邹振冈 实习生 方燕 图/陈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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