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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电动车管理办法1日实施 治理道路街头乱象

2012/1/2 阅读:3930

酝酿已久的《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于1日起开始实施,海口市希望借此治理超标电动车带来的街头乱象。

  近年来,随着海口城区面积不断扩展,城市道路建设相对滞后,加之公交覆盖率不足,海口私人拥有电动车数量迅速攀升。据管理部门统计,目前该市电动车的保有量不低于20万辆,且以每年几万辆速度增长,而由电动车违章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亦不在少数。

  《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进行了规范。其明确规定,符合上路行驶要求的电动车,其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否则将一律视为超标电动车。

  根据《办法》,海口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该市质监局标准化处负责人介绍,已有49家生产企业的52个品牌,共356个车型第一批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未列入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将禁止销售和上路行驶。

  此外,海口市电动车将统一办理牌照和行驶证,2012年1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90日内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则对合格电动车和超标电动车分别颁发牌照,超标电动车将有两年的临时通行许可,到期后报废,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继续行驶,将处1000元罚款。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或改造影响电动车安全的部件;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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