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众多“有车一族”来说,这个消息可要注意了!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草案)》即日起公开征集民意,省政府法制办昨日介绍,此次酝酿出台的新规,对车船税征收及免征车船税范围有了新界定,今后,我省范围内的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自2012纳税年度起,按新规缴纳车船税。
新规中列入免征车船税范围的有捕捞、养殖渔船,警用车船等。此外,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也暂免征车船税。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草案规定,纳税人可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纳税人应一次性缴清全年税款。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