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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日前出台

2012/3/21 邢台网 阅读:880

  昨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邢台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但解决了老百姓在电动汽车上牌上路问题上的后顾之忧,而且还可以带动全国各地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的出台。


  在邢台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低速电动汽车(设计时速为20km—60km的四轮电驱动车辆),实行人工登记管理;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低速电动汽车驾驶人应取得C1以上驾驶证……为促进本市低速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工信局、发改委、质监局、交警支队和保险行业协会日前联合出台《邢台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低速电动汽车上牌后,可以在邢台市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公园、景区、社区、厂区、乡村等道路上行驶。低速电动汽车在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时需走机动车道,遇到快、慢行线分道时应走慢行线,无快、慢线分道时应靠右行驶。


  《办法》对低速电动汽车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低速电动汽车电池寿命,铅酸蓄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低速电动汽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低速电动汽车检测周期为每年一次,检测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办法》还规定,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维护服务。车辆的报废期限为行驶20万公里或6年,低速电动汽车的转移、补办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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