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7月27日,临沂市民郭先生在市区工业大道某车辆超市购买了一辆价值1800元的踏板式48V电动自行车。
骑了不到两个月,郭先生发现该车电池电力严重不足,每充一次电骑不到20公里就没电了。由于家离单位较远,郭先生每天需充两次电,遇上行程多时,电动车还需推着回家,给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国庆期间,郭先生不得不又花400元买了一副新电池。此后他多次找到商家售后服务部交涉,但该部负责人却让郭先生等待。
2006年11月,郭先生再次找到商家,商家维修人员对电池检查后确定,郭先生的电动车电池已过“保修期”。这让郭先生疑惑:“三个月怎么会过包修期?”
郭先生向记者叙述,商家店里有个大牌子,上面明确印着:“36V电池保修期1年;48V电池保修期8个月。”而该店维修工却声称,电池出厂日期是2005年6月,保修期应按照电池的生产日期计算。
让郭先生十分不满的是,买车时不可能拆开车架看电池的生产日期。此外,商家既然解释说是2005年出厂的电池,那买车时就已属于报废电池了。卖给顾客过期旧电池充当新电池是属于欺诈顾客。
一位维修人员事后再次解释,郭先生买的车是特价品,不享受“三包”。郭先生十分恼火,他称买车时店方并没说明车是特价车。
问题
电动车电池保修期是从电池生产之日计算吗?特价品是否享受“三包”?
说法
兰山消协工作人员称,按照消法规定,特价车一样可以享受“三包”。而保修期日是从购买发票上所标日期算起,而不是按电池的生产日期计算。
消协工作人员说,所有商家出售的商品中,只有处理品不享受“三包”,但前提是必须在所购买商品发票中注明“处理品”字样,否则,同样按照一般出售商品处理。而郭先生所购买电动车,其电池完全可享受厂家的“三包”,商家理应为郭先生维修或更换新电池。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解处理中。
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