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江西男子李某因为酒后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成了宁波首个因醉驾入刑的电动车车主。判决透露的一个信息是,即便是电力驱动的车辆,也有可能因为超标,而被鉴定为机动车,承担醉驾的刑责(东南商报8月14日曾做报道)。
宁波去年登记的电动车有110万辆,其中不少属于超标车。判决及其内含信息引发了众多电瓶车车主对自身刑事风险的担忧。醉驾电动车入刑依据是什么?是否合理?昨天,东南商报的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
为什么这么判?
判决首例醉驾电动车入刑案件的是镇海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名法官,他告诉记者,“危险驾驶罪”是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一条罪名,全文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条文,犯罪的只能是机动车车主。而目前各地受罚的电动车驾驶员,无不是电动车超标而被划入了机动车的范畴。
以一辆电瓶车为例,要被划入非机动车行列,必须达到1999年制定的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可以同时靠人力和电力驱动(电动三轮车的整车质量不大于380公斤)。”
但如果速度比自行车还慢,电瓶车鲜有市场。为了让市场买账,超标是目前电瓶车中普遍的现象。
因此超标电瓶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目前还是靠鉴定来说话(其中涉及的细标准很多,大约有上百项),掌握这个执法标准的是交警部门,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后,对法官而言,就剩下定罪和量刑的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要当事人醉驾的是机动车,其就要受到刑事追责。
因此,镇海法院对李某做出了有罪判决,但因为他犯罪情节轻微,因此量刑也不重,宣判后,他认罪服判。
国标作为入刑标准是否合理?
在各地相继判出醉驾超标电动车入刑的案件后,电动车该不该入刑,的确在法律界引发过争议。
争议点在于,用老百姓都不熟悉的带有行业性质的国家标准来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是否合适?
“法律概念,尤其是刑事法律概念,对老百姓而言,应当是明确的,易于遵守的,才不会让老百姓有无所适从的感觉。”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宁波资深刑辩律师张友明说,12日他和一个朋友吃饭,朋友是骑电瓶车来的,席间他还劝朋友喝酒,记得当时谈到醉驾的问题时,他还给朋友说,“醉驾电瓶车,依法不会被入刑”,谁知没两天,他就看到了宁波首例醉驾电动车入刑的报道,“连我这样一个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都把握不了这个标准,就更别提普通老百姓了。”
“但不能说法官们判错了,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他们遵守了罪刑法定的实质原则。”张友明说,老百姓之所以感到吃惊,是因为入刑超出了他们的常理判断。
醉驾电动车入刑针对的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即超标电动车的驾驶人。市面出现这么多的超标电动车,才是引发这场情与法矛盾的源头。
就事论事,解决这个矛盾,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以事后车辆鉴定而导致刑事处罚的代价去强制规范老百姓的行为,还是通过市场行政的方式,去规范这些生产企业,规范产品,规范市场,“我想,不应该是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