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电动车网了解,近日浙江嘉兴交警大队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关于加强四(三)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将从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四(三)轮电动车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以及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据《通告》显示,在嘉兴市内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上路行驶的四(三)轮电动车,将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查处,依法扣留车辆并处罚。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电动车,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任何生产企业、销售商家不得生产(包括拼装、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四(三)轮电动车。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将由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将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销售的四(三)轮电动车由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消费者可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