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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起实施汇款及货币兑换新规

2007/1/26 国际金融报 阅读:3058

8000港元或以上交易须核实客户身份及备存记录

香港特区政府汇款及货币兑换交易新规定将从1月26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规定,香港的汇款或货币兑换机构在处理8000港元或以上的交易时,须核实客户身份及备存记录。

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表示,新规定根据修订后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规定而实施。汇款代理或货币兑换商不得在没有核实客户身份和记录客户资料的情况下,进行8000港元或以上(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交易。这一规定旨在加强打击清洗黑钱和恐怖分子的融资活动,也是香港配合“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所订立的反洗黑钱国际标准的第七项“特别建议”的积极反应。

新规定要求客户在汇款或兑换货币时,如金额达到8000港元(或以上),应向汇款代理或货币兑换商出示香港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书、签证文件或旅行证件),以供核实身份,并提供地址和电话号码。如客户需接收一笔为数8000港元或以上的汇款时,有关规定也同样适用。如汇款交易中的汇款人和指示人不是同一人时,汇款代理更须同时记录和备存两人的资料。

作者:陈键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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