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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人士研讨昆明电动车管理 建议对骑行者进行安全培训

2014/2/21 阅读:8143

昨天下午2点,旨在构建和谐交通的“昆明电动自行车管理研讨会”如期举行,12位来自社会各界的人士各抒己见,为昆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建言献策。对违法违规骑行的危害,尤其部分骑行人漠视其他交通参与人人身安全的违规违章行为,大家的看法趋于一致,必须严肃整治;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大家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

 

相关数据显示,昆明市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接近120万辆,加上未登记注册的20-30万辆,在用电动自行车大约150万辆。2月10日开始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通行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高发开展11个月专项整治行动,从目前的路检路查效果看,对减少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逆行、带2人及以上、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对没法注册登记的非目录电动自行车,相关部门作出无证无牌暂扣车辆的处理,一些读者和网民对此有些看法。都市时报举行本次研讨会,以期消解分歧,形成共识,让相关各方少一些误解、多一些建议,对管好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维护出行安全、改善交通环境起到好的推动作用。

 

当天,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管法制的副支队长由于工作忙,没能来参加研讨会,他嘱咐支队宣传处发来了《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相关问题的说明》,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说明市交警支队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整治行动的依据和处罚原则。

 

嘉宾建议

 

昨天,通过3个小时的发言和讨论,与会代表形成了4条意见和建议,希望相关部门能从老百姓出行方便、服务性行业运载便利的角度考虑,解决以下4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1电动自行车车主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时,应对车主进行交通法规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2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期减少交通违法,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3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尚未出台之前,建议对于非目录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希望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4建议昆明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执行。

 

嘉宾观点

 

让非标电动车注册登记 但要现场考法规

 

昨天,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与代表畅所欲言,讨论气氛特别热烈,大家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和管理方式,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昆明市城市交通科研所总工程师 文杰

 

市交警支队执法符合法律规定

 

从执法的角度看,昆明市交警支队对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都是有法可依的,而且,昆明市四批209种型号的目录电动自行车都是市质监局牵头审核出台的。按照《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要求,昆明市交警支队的执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或许与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产生了矛盾,但要改变这个目录的话,需要增添重量大于40千克的电动自行车,确实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决定,还是需要走程序,才能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非目录电动自行车不能注册登记的问题。

 

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副局长 刘磊

 

购车用车遇到问题可向消协举报

 

我们这次来参加都市时报举行的研讨会,主要目的是听取来自社会各界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把这些看法带回去,通过全局各个部门的研究,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在工作中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

 

如果市民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向工商下属的消费者协会举报,我们将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保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昆明雄霸车辆管理所CEO、经济学博士 杨金林:

 

非目录电动车主

 

应考试合格才予注册登记

 

派出所、交警对电动自行车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尽管矛盾较突出,但就整治行动本身而言,还是要感谢交警为良好的交通秩序付出的辛劳。

 

虽然《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月1日实施,《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3年4月1日实施,但云南省的规定应该在全省实施,昆明市的规定应该修改到符合全省的规定,或者废止按照省规定来执行。所以,我认为昆明市交警就存在执行省规定不力的情况,比如,昆明市交警没有在2013年4月1日开始对非目录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使用过渡号牌。

 

电动车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城市扩张后兴起的一种人民群众觉得最为适合的交通工具,交警部门应该从群众需求这个角度多考虑,适当允许老百姓使用可以满足他们需求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的骑行者有诸多的违法行为,确实给城市道路秩序带来管理难度。建议骑行非目录电动车的人员,应该学习交通法规,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注册登记非目录电动自行车。另外,骑行电动自行车应该戴头盔,可减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程度。

 

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法制科科长喻南琴

 

符合国标电动车销售应该得到支持

 

西山区工商局是区县一级的工商行政监管部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执法的。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销售是允许的。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宏雷

 

国标尚有效,省标市标都应遵从

 

市面上出售非目录电动自行车,市民买了没法上牌,上路又被交警处罚或暂扣车辆,这种在生产、销售、上路管理方面出现的纠结状态,实际上都是对电动自行车的国标理解有分歧。

 

我们律师经常用到的《合同法》第62条规定,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的按照行业标准或者通行标准执行。最新的《标准化法》则提出四个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用《标准化法》中的原文来说,在公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后,地方标准应该废止。

 

就电动自行车而言,国家标准目前还有效,云南省标准和昆明市标准都应该遵从国家标准。在电动自行车国标中,除3项否决项外,还有18个重要项,18个重要项只需15项合格即可。而昆明市标准最纠结的就是整车重量不超过40千克,但这只是重要项中的一项。超过40千克,也并不影响这辆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所以,昆明市不应该纠结在整车重量这一个指标上,对于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都应该注册登记。

 

交警部门应该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违章、肇事、逆行、酒驾等行为开展执法管理,而不是仅盯住电动力有没有超过40千克一件事。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贾晋海

 

电动车肇事赔偿已背离“谁肇事,谁负责”

 

我现场勘查过很多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办理了不少理赔案,给我的感受是:对电动自行车赔偿的偏向,已经严重背离“谁肇事,谁负责”的原则,反而助长了电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行,反正出了事故有机动车赔偿。

 

我曾勘查过两起事故,都是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规行驶,撞上了正常行驶,或是停止的机动车,最后,均由机动车负责出全部医药费,还要赔偿被撞坏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自己摔倒时磕坏的玉手镯。如果交警部门在处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时,均这般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给违法的电动自行车以可趁之机,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是难以遏制的。

 

管电动自行车首先是管人的问题,而不是电动自行车超过40千克的问题。应该让电动自行车违法引发事故,让当事人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才能遏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省政府办公厅退休干部 林杨

 

电动车管理的政策应进行社会影响评估

 

电动车管理涉及数百万人,衣食住行的政策一定要慎之又慎。从当前来看,社会影响评估没有进行,到底这个法规有没有社会可行性、政策影响了哪些人一定要搞清楚,把不良反应降到最低。因此,出台政策一定要考虑老百姓的感受,交警部门要考虑这样一个因素。

 

同时,要认清做这样一件事情到底要达到一个什么目标,我觉得一些前期的宣传工作时间是不够的。要有可执行性,譬如说电动自行车是否超速、是否超标,管理者如何通过肉眼看,怎么执行。

 

还希望这项工作要找到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把各方面意见尽可能做到一个方案当中。到大家都满意,还要做到平稳过渡,执法要建立在做好思想准备上,疏堵并重。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商会会长 周云江

 

合法购买的自行车不应被暂扣

 

电动自行车进入云南15年了,一直以来或多或少受到政策层面的掣肘,一直以来这个行业比较艰难。

 

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在路面的违法行为确实比较突出,市公安局开展整治活动是好的。但是整治行动中,把前期没有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罚款、暂扣,我认为合法购买的自行车不应被暂扣。同时,从当前的昆明市目录来看,全国大多数企业没有办法满足昆明对整车重量40千克的限制要求。往年电动自行车行业的销售过完年是旺季,今年只是往年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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