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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醉酒骑自行车者罚款50元

2007/3/19 竞报 阅读:6427

根据日前发布实施的《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许多人们习以为常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山东交警部门规定,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驾驶非机动车时,如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将处10元罚款;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处20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醉酒驾驶的,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50元罚款。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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