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江苏苏中电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未履约并一直未支付200155.58元的代加工费提起诉讼。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称未支付货款是因为原告未向被告返还6365只电池。经过审理,浙江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苏中电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00155.58元,逾期付款利息4033元等。
2014年3月10日,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就其与江苏苏中电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超威公司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苏中公司领取了超威公司所主张的6365只电池等原因,最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维持原判。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下: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