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电动车消费争议解决办5月1日实施

2007/3/20 新华社济南 阅读:5992

今后,山东电动车消费者维权难的现象将得到根本改观。日前山东省轻工业办公室、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三部门,联合颁布了《山东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定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整车的三包有 
效期为半年;铅酸蓄电池、车圈、控制器、充电器皆为1年;前叉、车架、车把为2年;有刷电动机为2年,无刷电动机为3年。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

电动自行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特约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因无同规格同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换货或退货消费者应支付折旧费,折旧率为1‰/日。

电器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性能故障后没有修复价值的,凭特约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与整车匹配的充电器。电动自行车售出15日内,蓄电池不足额定容量90%,更换新电池。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

网友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