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伟大而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巨鼎的话,这个鼎至少要有“三足”,第一个是市场投资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营者的有效制衡;第二个是投资机构之间的有效制衡;三是散户和机构间的有效制衡
A股市场仍不成熟
3月16日,温家宝总理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说:“我关注股市的发展,但更关注股票市场的健康。”他指出,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这就需要,第一,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第二,要建立一个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体系;第三,要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完善发展;最后,要加强股市市场情况信息的及时披露,使股民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
总理的评价言简意赅,给了那些因股指大涨而对股市现状志得意满的人士一帖清醒剂,令人能从资本市场的制度性建设方面,冷静而理性地分析内地股市现状。
“目标是建立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之语说明,A股目前仍然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与成熟市场仍存在差距,总理点到四个方面,即上市公司质量,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体系,完善监管,信息披露等。对此,笔者完全认同。
不可否认,A股的确因为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问题,取得了一项股市的基本制度的重大突破,并且这种突破成果已经呈现在了市场的繁荣上了。但这并不意味着A股的制度建设可以告一段落,甚至高枕无忧了。事实上,从国际顶级成熟股市的标准来看,股改的成功仅仅是一个新里程的开始。
如果从市场全面系统的有效制衡来看,A股目前仍存在显著的制度性短板,尽管股改基本消除了一个根本性的失衡。
股改前,由于非流通股、流通股壁垒森严,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利用制度性优势剥夺流通股股东利益。全流通后,二级市场投资人开始有能力制衡董事会和经营者,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我们也要看到,股市上原有的其他重大博弈不平衡局面依然存在,一是投资机构间的博弈难以形成有效制衡;二是散户和机构间的博弈难以形成有效制衡,甚至这两种不平衡在过去的一年中还可能被放大了。
警惕机构间的道德风险
在国际成熟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大多数都是民营或社会经营,因而相互之间都是非常独立的市场利益主体,加上有效的经营者约束和激励的机制,他们会非常努力地从每一个竞争对手的错误中发现赚钱的机会,进而相互间达成很有效的博弈制衡,从而大大降低整个市场发生系统性危机的概率。
与此迥然不同的是,在内地股市的投资机构中,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是国有控股经营,而QFII的额度相当有限,私募基金仍处于非阳光状态。如此一来,尽管似乎有众多的国有投资机构,但是市场主体其实是一个,主要对金融国资投资管理者负责,因此,他们难免会形成同质化的价值取向,并由此衍生出同质化的思维方式和投资模式,也较容易出现相似的道德风险。比如国有基金公司的管理者,按理说,他们应当对基金投资人负责,但他们的奖罚任免又是由国有大股东决定。他们手中拥有上百亿,甚至上千亿人民币资金的控制权,如果出现道德风险,可以并不复杂地将数千万或数亿资产转移进自己或关联人的腰包,但基金投资者缺乏对他们的有效监管手段。
与此同时,由于私募基金仍然没有得到合法身份,因而,他们也很难真正对投资人负责,如果出现道德风险,最多只能追究其非法集资的罪名,而无法惩罚其道德失职,投资人的财产因缺乏更明确的法律支持而增加了追索难度。
而当国有基金缺乏明确的市场责任主体,私募基金缺乏明确的合法身份,两者都可能存在道德风险时,它们之间就可能出现利益共谋、利益输送的漏洞。即国有基金的经营者出现道德风险,将财富转移到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在接受到利益输送,私分赃款后,将公司关闭,令监管部门无从查处。
因此,当国有投资机构比重过高,同时私募基金等民间投资机构仍未能合法化时,指望出现成熟市场中的机构间有效制衡的局面将是奢谈。当机构间的有效制衡不能形成,推出股指期货这样的新产品时,就难免潜伏不利于投资人、国有资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
集体诉讼有罪推论至关重要
A股目前缺失的另外一个有效制衡是散户对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制约。单个机构对于单个散户天然地拥有资金、信息、研究能力、舆论影响力等多方面的优势,如果任由市场达尔文主义的“原始丛林”演绎,那么博弈的天平必然是倒向机构、上市公司内部人一边。
然而,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成熟股市是抛弃散户的,没有任何一个股市离开散户投资者可以长期健康发展的,散户的力量是应该起到制约机构和上市公司作用的。为了保障这种制衡的有效性,为了确保这种社会正义,美国股市采用了集体诉讼制度和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制度。
集体诉讼,是主要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的一种诉讼。其特点为:1.集体诉讼方式中,受害人一般只需要登记即可取得原告资格;2.判决对每一个集体诉讼参与人均具有法律效力;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适用该案先前的判决或裁定。证券市场侵权案最突出的特点是:受侵害者众多,而个人投资者又无经济实力去单个诉讼索赔。在此情况下,集体诉讼是一种最有效的司法程序,也最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司法公正。
至于举证责任在辩方。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如果证券市场的内部人操纵股价出现异动,包括机构和上市公司经营者联手坐庄等,“美国证监会”或投资者起诉追查相关责任人时,被怀疑的相关责任人须努力收集能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就被认定为有罪。在法律上也称有罪推论。
美国最初在资本市场也采取无罪推论,即由被告或检方提供证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则被告无罪,而在证券市场上由被告或检方提供这种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后来随着美国经济的虚拟化和资本的社会化,成为经济主体的美国民众逐渐意识到,无罪推定这个东西,是强者对付弱者的法律,便进行改革,确立了有罪推定这个证券市场的法律原则。因此,它和集体诉讼一道,为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资本市场奠定了根本性制度基础。
如果说,一个伟大而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巨鼎的话,这个鼎至少要有“三足”,第一个是市场投资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营者的有效制衡;第二个是投资机构之间的有效制衡;三是散户和机构间的有效制衡。目前,中国A股这个“鼎”三足仅具其一。如果不能尽快进行另外两方面的制度建设,整个市场和国家仍可能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付出巨大代价,一如当年我们曾为股权分裂的制度缺陷付出的一样。
当总理的讲话为股改庆功画上句号后,更加富有挑战的资本市场改革才刚刚开始。(作者为本报副总编辑)
撰稿人:张庭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