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昨日发布消息,表示成功调解了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与占某之间涉及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占某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公司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这意味着纠缠近一年的特斯拉商标案最终落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考虑到案件将对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该院受理上述案件后,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占某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公司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硅谷,主要从事设计、制造及销售节能环保的纯电动汽车及其零部件。
2006年9月6日,广东商人占某已经在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并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占某还在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标识,双方纠纷因此产生。
2013年9月3日,特斯拉公司针对占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分别主张占某侵害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4年6月30日,占某针对特斯拉公司、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主张特斯拉公司及其销售商拓速乐公司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侵害其第5588947号“TESLA”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特斯拉公司及拓速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关闭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停止有关宣传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