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正式实施。“新规”中除了“合标电动自行车上牌”规定外,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驾驶不得载人”,对违反规定载人的可处50元罚款。而对于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新规”规定,2016年6月30日前为“过渡期”,实行平稳过渡,限期予以淘汰。在过渡期内,市民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若违反交规,交管部门可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的,交管部门可处以200元罚款。
8月11日上午8时许,家住石狮凤里的68岁魏老伯,骑着自己刚买不久的国标电动车来到石狮车辆管理所办理上牌业务,挂上了“泉州·石狮00001”的号牌,成为了石狮第一辆上牌的“正规”电动车。魏老伯说,平时他去公园晨运,买菜都骑电动车,国标的电动车既轻巧又方便,现在上牌了,一方面方便交管部门管理,另一方面也更加安心。
据悉,石狮首批729张合格电动车牌已到位,符合标准的市民,可携带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及个人身份证到石狮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窗口进行登记挂牌,上牌费用仅需13元。此次到位的车牌为绿底白字,所有车牌号均不含“4”字,车牌号实行“按序发放”。
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只要符合“国标”的电动车均可上牌,具体标准为: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车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石狮市民只要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到石狮车管服务窗口就可申请上牌,而非石狮户籍的“新石狮人”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检验符合标准,即可办理上牌手续。
针对登记实施初期可能出现集中登记等情况,石狮交管大队准备在辖区各个销售网点设立延伸窗口代办,即实行“带牌销售”,方便市民办理上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