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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刑拘“自行车”肇事第一人

2007/3/27 温州晚报 阅读:3262

骑白卵“电动自行车”的女子邹某,肇事撞伤一行人。因她骑的是大排量“自行车”,等同于机动车行驶,涉嫌交通肇事罪,日前被警方依法刑拘。据悉,这是温州市因“自行车”肇事而被刑拘的第一人。

今年1月1日下午,现年45岁的女子邹某开着白卵“电动自行车”在龙湾天柱寺风景区驶往永中街道郑宅村附近时,不慎碰撞了行人孔某,造成孔某重伤。肇事后,邹某等人将孔某送往医院抢救,无保留现场。医治一段时间后,孔某之子发现其母病情严重,便向交警三大队报案。

交警三大队接报后,立即着手调查,证实这起事故是邹某所为。日前,邹某在“刑事拘留证”上签字时,还一脸的纳闷,她认为自己所骑的“自行车”是非机动车,无需上牌,也不需要驾驶证与行驶证,发生交通事故,怎能与机动车等同认处?

据办案交警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量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充电一次行驶路程不大于25公里。经检验,邹某的电动车实际排量、车速大大超出规定标准,应属于机动车范畴。

电动自行车成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新生车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呈日益上升的趋势。截至昨天,全市已发生8起车祸,伤8人。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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