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有过丢失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的经历,但很少有人会去法院起诉。3月27日盘龙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诉讼的起因是电动车丢失,市民状告停车场负责人。
2007年1月20号下午一点,方先生将一辆购买四个月的电动车停放在金色年华广场旁的停车场里,并领取了停车票。
方先生:停了电动车近两、三个小时,去了回来发现找不到车了。
经过穿金路派出所调解后,停车场负责人陆某同意赔偿方先生1500元。结果陆某一直没有支付赔偿款,方先生一气之下就将停车场负责人陆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陆某没有按时到庭,法院采取缺席审理的办法审理此案。
原告代理律师曾兴玉:保管人在由于保管不当或者由于他的疏忽大意,造成保管物损毁或遗失的情况,应当依法赔偿。
原告方先生要求被告方赔偿2900元的购车款和1500多元误工费。庭审结束前,被告赶到了,由于他没有缺席的正当理由,法庭没有允许他出庭。庭审中,当事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择日宣判。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同时,律师提醒市民,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停放车辆时,一定要索要发票,留下凭证。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