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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动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管理规定征求市民意见

2014/11/18 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阅读:13999

 柳州市从2012年4月1日对全市电动自行车开展登记注册管理,截止2014年11月13日,柳州市含六县共登记注册了71.3万辆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的数量还在以每天500辆递增。为了方便市民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上牌,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计划在2014年内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为规范电动车带牌销售,柳州市交警支队制定了《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意见、建议可在2014年11月25日前,通过柳州市车管所所长信箱lzscgs@163.com、柳州市车管所新浪微博@柳州交警车管所进行反馈。(后附《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全文)

 

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柳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便于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对符合条件并自愿申请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实现销售、核发牌证一条龙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设立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站)

   

 服务站的设立,由电动自行车经销商自愿提出申请,车管所根据其所在地点、人员配备、硬软件设备、场地及其销售量等情况,按照“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经核准后设立。

  

  二、服务站资格认定及申请流程

   

(一)、资格认定

  

  申请设立服务站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资质条件:

   

(1)具备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代办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资格的经销商。

   

 (2)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符合自治区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3)销售量稳定,年销售量达到4000辆以上,单位信誉良好;

   

 (4)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或办理业务的不良记录。

   

(5)自愿承诺免费为本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购买首次保险,包括“两轮电动车第三者综合保险”“两轮电动车意外险”两个险种;

   

(6)承担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工作;

   

(7)承担对电动自行车购买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义务宣传教育。

   

 2、场地要求:

   

 (1)应当设立独立的室内办公专区,有防火、防盗设施设备保证票据、车牌、行驶证、网络等安全;

   

 (2)设立群众等候区,提供饮水设备、书表式样及笔墨等服务;

   

 (3)具备适合的场地供查验、照相使用,并且相片背景能清楚显示服务站名称;

   

(4)有能连接计算机的专网,由服务站自行安装(专网费用950元/月),安装完成后由车管所进行调试;

   

(5)服务站自行安装监控系统,监控本服务站的车辆查验照相岗、受理岗、制证岗及牌证票据储存处的实时情况,并向车管所提供可以实时查看该监控画面的账号及密码;

   

(6)设立交通安全宣传区域,滚动播放交通安全常识,发放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单。

   

3、人员要求:

   

 (1)服务站从事电动自行车代办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与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代办业务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4名,且经车管所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代办人员仪容仪表大方得体,行为规范,佩戴工作证。

   

4、设备要求:

  

  台式电脑2台;塑封机、高拍仪、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数码相机、数码相机存储卡、读卡器、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行驶证相片模具、照相用号码架、电视机、DVD机各1台;办公桌椅、档案柜若干。

   

(二)申请流程:

   

 1、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向车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4)连续六个月销售量的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服务站负责人、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属暂住的,还应提交暂住证明)和联系电话;

   

(6)服务站工作人员与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及工作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工作人员从事电动自行车牌证代办业务的证明文件;

   

(8)服务站的印章印文样本;

   

(9)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印文样本和签名样本;

   

(10)工作人员的印章印文样本和签名样本。

   

(11)其他文件。

   

2、实施步骤

   

(1)车管所至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经销商的信誉、场地、人员等条件进行评估;

   

(2)审核通过后电动自行车经销商联系联通公司安装专网;

   

(3)车管所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双方进行系统测试;

   

(5)测试通过后,车管所与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签订《授权办理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协议》、《授权办理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责任状》,为其核发《授权办理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业务委托书》,在其店内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负责代办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三、服务站业务范围及代办注册登记业务所需材料

   

(一)业务范围:服务站代理本单位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并核发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服务站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1、未列入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

   

 2、生产厂家、品牌型号不属于本单位的销售范围或者未经车管所备案核准的;

   

3、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的;

   

 4、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不符的;

   

5、车辆所有人为个人,未使用二代身份证办理业务,或者使用二代身份证,但无法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识别该身份证的;

   

6、其他法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不适合在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车辆。

   

(二)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代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所需材料: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电动自行车的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4、《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四、服务站外观标识及业务公开内容

   

 服务站以“××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的名称对外代办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放置统一规格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牌匾,使用“警察蓝”作为标识主色调,在右下方标注“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委托”字样。

   

 服务站应当在业务代办区设立业务公开栏、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业务公开栏样式统一为白底蓝框,并就下列公开内容设制信息栏上墙:

   

(一)服务站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车管所出具的《授权办理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业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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