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小编从成都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据悉,《条例》对电动车实名登记管理制度、“超标”电动车的过渡期管理以及电动车上路行驶时速等作了相关规定。
《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的规定中,明确了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制定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和资料,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同时,鉴于成都市现有“超标”电动自行车数量庞大,涉及面广、关系市民切身利益,《条例》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用过渡期管理的规定中,将过渡期确定为3年。《条例》还作出“鼓励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经营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非机动车”的规定。
此外,《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拼装非机动车、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等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并禁止销售和驾驶拼装、假装、改装非机动车。
关于最高时速的规定中,《条例》明确说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