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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新能源车 客车1辆可抵20辆

2014/12/3 中国汽车报 阅读:5976

 

11月25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城市及城市群的推广数量做出了明确要求。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奖励,将与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完成情况挂钩。

 

安凯纯电动客车

 

《通知》要求,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标准车,下同),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在此基础上,各示范城市(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越多,从中央财政得到的充电设施奖励也越多。

 

需要说明的是,《通知》中规定的推广数量是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计算的,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成标准车。根据这个折算关系表,1辆钛酸锂等纯电动快充客车相当于20辆标准车,1辆纯电动客车相当于12辆标准车,1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相当于5辆标准车,1辆大于等于3.5吨的纯电动专用车相当于3辆标准车,1辆小于3.5吨的纯电动专用车相当于1.5辆标准车。

 


《通知》规定,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下称四部委)批复备 案、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有资格获得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也可按 程序报经四部委备案后,比照本通知执行。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中央财政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四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适当上浮奖励资金,考核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奖励资金。

 

《通知》要求,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

 

这一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3-2015年。2016年以后,财政部等四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等情况,对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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