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制定细则,明确了对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多可获补贴3.6万元。
据了解,根据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精神和《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及时兑付市级补贴资金,我市制定了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是指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和服务单位,私人消费者是指具有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户口的新能源汽车使用个人。
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方面,2013年和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明确,市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车辆类型、纯电续驶历程等核定补贴资金。
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每辆可获得2.1万元至3.6万元的不同档补贴,纯电续驶里程越长,补贴越高;纯电动客车主要依据车长来给予补贴,车长超过10米的,可以获得每辆30万元的补贴;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助9万元;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每车补贴总额不超过9万;燃料电池乘用车每辆补贴12万元,燃料电池商用车每辆补贴30万元;对实行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市财政给予15%补贴。此外,2015年市级财政补贴政策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及推广应用实际另行制定。
在补贴资金的发放方面,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每季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