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各行其道”最安全
4月24日,太原市一名年轻男子在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自行车被一辆公交车碾压当场死亡。骑电动自行车易发生交通事故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记者调查发现,骑电动自行车违法成本低、管理难度大,已成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顽疾。
■惨剧
男子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被撞身亡
4月24日上午,太原市桃园南路新泽巷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当场死亡。据了解,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一辆公交车碾压致死。骑车男子约30岁左右,距离事发地不到50米的地方有醒目的人车分流标志,骑车男子并没有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是跑到了机动车道上。记者从太原市交警支队了解到,目前已经对死者进行尸检,正在对事故车辆进行车辆性能检验。由于事发地点离监控设备较远,无法看到事故发生时的情形,还需对现场目击证人进行走访。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当中,还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2014年6月11日9时许,太原市马道坡街东中环高架桥上,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违规上桥行驶并发生碰撞。之后,引发连锁反应,造成三起交通事故。中环快速路高架桥上无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应在桥下通行。
2014年8月1日晚,太原市北中环街富力城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商务车由东向西快速行驶时,突遇3名女子横穿马路,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3名女子当场死亡。
2014年8月17日,太原市南中环桥上两名儿童被撞伤。距事发地往东约300米,是平阳路与南中环交叉的十字路口,那里有交通灯和斑马线。
背景:太原市交警支队统计,2015年1月,太原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伤亡事故22起,造成3人死亡、20人受伤。2015年2月,太原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伤亡事故14起,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
■现象
电动自行车违法现象严重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由来已久,随意性很大,虽然交警部门下大力气集中治理,但违法行为依然很普遍,并且反复。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
闯红灯每天都有很多电动自行车在闯红灯,而且每个路口都有。很多非机动车驾驶人对红灯熟视无睹,对他们来说,红绿灯的管控效力根本不存在。这不仅扰乱了路口的交通秩序,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即使有些电动自行车在路口等候红灯,也总是不自觉地将车越过停车线,边走边等,寻找一切机会,伺机闯过去。
强占机动车道由于非机动车道相对较窄,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抢时间、图方便,违规驶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争道行驶,妨碍机动车正常行驶,严重影响交通秩序。
随意转向、逆向行驶有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根本不顾后面是否有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随心所欲,不管是在非机动车道还是机动车道行驶,只要是想转向,立马就转向行驶。有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图方便,不愿绕行,为到达目的地,不惜发生交通堵塞或交通意外逆向行驶而且速度非常快,安全交通隐患很突出。
超速行驶按规定,电动自行车在设计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十五公里。在路面行驶时,只能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应靠右边行驶。但由于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时刹车性能的先天不足,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很难刹住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背景:太原市交警支队宣教处民警介绍,电动自行车国家新标准,2010年1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原因
违法成本较低助长违法行为
造成电动自行车违法严重的原因主要有:
超标电动自行车照样卖得好一位电动自行车销售代理商说,市场上所有畅销的电动自行车都在40公斤以上,平均速度超过20公里。“电池续航时间越久越重,加上其他部件,低于40公斤高速行驶时车身不稳,再说速度低了还不如自行车,谁会买呀”?电动自行车从出厂检验到销售到上路,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因此导致市面上的电动自行车严重超标,也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
处罚标准较低 虽然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都超标,由于出厂时是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出厂,所以电动自行车是按照非机动车来管理。一名交警告诉记者,对非机动车的处罚标准一般在10元至30元之间,最常见的处罚就是骑车带人罚款20元。在山东,省城交警部门开展集中行动期间,半个小时就能查处20起左右的骑车带人行为。即使在集中行动期间,骑车带人现象依然很严重,有的乖乖认罚,有的老远看到交警就从车上跳下来等交警过去后再坐上去,还有的看到交警马上掉头。更有甚者耍起了无赖,拒不交罚款,也不让交警扣车,还和交警大吵大闹引起围观。高峰期交警部门将警力主要用在疏堵保畅上,没有精力对非机动车道的违法进行管理,也助长了非机动车违法的气焰。
道路设计导致机非混合在道路规划设计上,有条件的道路设计为人非共板,行人和非机动车共用一条道路。条件紧张的道路设计为机非混合,最右边的车道为非机动车道。一些骑车人为了图自己方便,经常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仅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速度,还造成了交通安全隐患。
法律法规存在偏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道上骑车的市民普遍存在一种心理,认为和机动车相比,自己属于弱势群体,不管自己有没有责任,机动车撞了自己就要赔,开车的应该避让自己。一些开车的市民认为,现在的一些法规某种意义上助长了非机动车违法的发生。既然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就应该“各行其道”,非机动车如果跑到机动车道上,或者有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应该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负责,而不能简单地以强者、弱者区分。
太原市交警支队宣教处民警建议,要避免电动自行车的严重事故,最安全的办法就是“各行其道”,不要超速行驶。
背景:在香港地区,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要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