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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商业机构发人民币债券破冰在即

2007/4/23 第一财经 阅读:2141

知情人士透露,在境内有进一步股权投资计划的外资金融机构有望率先成行

商业性外资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面临的障碍之一是能否突破现有的法规框架。对于外资银行来说,一个障碍在于改制后的外资法人银行是否适用之前的办法。

知情人士日前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银监会和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商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有望率先成行的是在境内有进一步股权投资计划的外资金融机构。知情人士还称,年内会有这方面的实际动作。

上述知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在境内有收购计划或者拟扩大现有股权投资的外资金融机构在监管部门考虑之中。他表示,此举旨在减少资金流入,缓解外汇储备压力。

另据一位官员透露,诸多问题各相关部门尚在协调中:“(我们)在研究,包括工作思路框架,要不要出(新的)法规都在研究之中。”

该官员还称,“比如像汇丰对交行增持的资金来源问题,也有这方面的考虑,我们还在讨论。”本周,交行将继续进行A股路演并于24日和25日开始公开招股。据相关媒体报道,汇丰银行发言人上周表示,交行支持汇丰银行在交行A股发行后维持其19.9%的持股比例。

此前,仅有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亚洲开发银行(ADB)两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于2005年在国内发行过人民币债券,商业性金融机构还尚无先例。

IFC和ADB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法律依据是2005年央行联合财政部、发改委和证监会颁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而《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国际金融机构并无规定。

随后,央行在2006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也对发行主体进行了明确,即发行主体是指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但对于境外金融法人机构也没有规定。

一家外资银行人士指出,商业性外资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面临的障碍之一是能否突破现有的法规框架。他表示,对于外资银行来说,一个障碍在于改制后的外资法人银行是否适用上述办法。

如果可依据上述办法,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就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外资法人银行成立不久,这一条件显然难以满足,上述外资银行人士称,“抛开这个‘三年’的规定,其他的(条件)外资银行基本都符合。”

分析人士认为,外资银行转制成法人银行之后,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享受国民待遇,不符合连续三年盈利的规定就不能发行人民币债券;但也有观点称,外资法人银行应当可以继承分行时的经营业绩,不应该重新计算。

张喆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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