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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6/10 眉山全搜索综合 阅读:41527

 

2015-06-04眉府办函[2015]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眉山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保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公发〔2015〕20号)要求,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严禁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非法拼改装车辆在全市生产、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今年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眉山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瑞林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李文彬任副组长,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赖崇华、市质监局副局长宋忠宁、市工商局副局长何建琼、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陈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及注册登记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抓好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通报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路面管控工作,协调指导做好电动自行车保险和续保等有关工作。

  

(二)生产情况检查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和登记。

  

(三)销售情况检查组。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全市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告在全市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会同公安机关在销售环节推动电动自行车上牌、参保工作。

  

(四)产品目录编制组。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制订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办法,发布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以及产品主要特征、参数。

  

(五)保险保障组。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研究制定全市电动自行车和其它各类电动车的参保及续保办法;指导各保险机构主动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保险业务,优化承保和理赔流程;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参保和续保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和路面管控,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具体目标。

  

一是从2015年6月1日起,凡未纳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市内生产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二是从2015年6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和其它电动车,一律禁止在全市销售。

  

三是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工作。从2015年9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四是自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三、工作安排

  

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到今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6月15日前)。

  

公安部门:依托乡镇交管办和村组、街道社区基层组织清理排查本辖区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向公安厅交警总队申报制作本地所需电动自行车牌、证数量;科学合理确定上牌点位,做好点位设备、设施、标牌、参保、公示宣传内容以及登记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注册登记工作有序推进。

  

工商部门:摸清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商家及门市情况,并登记造表统计,在汇总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当地质监和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通告在市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摸清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并登记造表统计,在汇总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当地工商和公安交警部门。

  

质监部门:向社会公布全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以及产品主要特征、参数。

  

保险协会:制定全市电动自行车参保、续保、理赔办法。

  

(二)实施阶段(6月16日至8月31日)。

  

公安部门: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路面整治工作;会同工商部门协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商家在销售环节推进电动自行车上牌、参保工作。

  

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商家的日常监督,督促销售企业、商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同公安机关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商家在销售环节推进电动自行车上牌、参保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质监部门:检查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资质,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机、电池等部件是否取得“3C”认证。

  

保险协会:协调保险机构积极为电动自行车办理参保、续保业务和理赔服务。

  

(三)检查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公安部门: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划定超标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依法严肃查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经济和信息化、质监部门:依法查处一批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生产企业。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一批无证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商家。

  

(四)总结考核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对各区县、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提炼固化经验、做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考核,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舆论宣传。加大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策、注册登记和上牌办证流程以及便民服务措施,积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积极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主动办理牌证和购买保险。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鼓励公众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等问题举报、投诉、监督。

  

(三)平稳有序推进。各区县和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和信息化、保险等市级有关单位要深入细致做实工作,尤其是要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商家以及快递、物流等行业进行深入调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制定预案,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加大执法力度。各区县和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等市级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以及销售产品的电机、电池等部件未取得“3C”认证的,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和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违法载人、违规驶入机动车道、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切实消除路面安全隐患;凡发现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拼改装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发生事故的,按照机动车属性认定事故责任。

  

(五)强化督查考核。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考核范围。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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