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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和标准

2007/4/28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阅读:18739

我国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和标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GB17761-1999)。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大进步是将电动自行车明确为非机动车。

2、国家轻型电动车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

国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将电动自行车定义为: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力辅助动力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该标准还对电动自行车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作了如下规定:

①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时。
②整车质量(重量):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应不大于40公斤。
③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行驶能力,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④续行里程: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公里。
⑤最大骑行噪音: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公里/时-18公里/时速度电动助力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分贝。
⑥百公里电耗: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公里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千瓦/时。
⑦电动机功率: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

3、国内地方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目前,国内各个地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大致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允许上牌照,允许上路,包括北京、上海、苏州、杭州和南京等地;二是禁止销售,禁止上牌照,包括太原、福州、广州、海口等地;三是国内大多数城市对此既不明确表示支持,也不表示反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南昌、合肥、长沙、长春等城市也相继出台规范管理办法,允许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管理后上路。目前仍不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大型城市有广州、海口、温州、福州等。

温州:从2003年8月开始,温州市区正式禁止电动车上路。在封杀的第一天,温州市非机动车辆管理所就上街检查禁行情况。

福州: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福州市有关部门认为,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福州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和交通规划及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且废旧电池难以处理,因而对此持禁止态度。

南京:对电动车销售和上牌采取规范有序的开放式管理政策,各地生产的各种电动车进入南京市场,由企业申报,经市计委、经委、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环保等部门会办审核,只要符合相关标准的合格电动车,即予公布上市,进入电动车上牌目录,市民购买后均可在公安局车管所各办证点办理上牌手续,上路行驶。电动车按非机动车辆实行交通管理,可在非机动车道开行,其车牌号和其他种类的车辆一样录入交管局电脑管理系统。

宁波:争取在全市落实对电动自行车市场的规范,全面禁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与此同时,全市交警部门通过加强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加大处罚力度来提高电动自行车骑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北京:2002年北京有关部门曾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上路。2005年底,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新通告,自2006年1月4日起,凡符合国家标准,并被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可以进行登记,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北京市公安局表示,只有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且列入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才准予登记发牌。而那些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不具有脚踏功能、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及电动三轮车均不符合此项规定。通告中还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允许带一名12岁以下儿童。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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