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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类相关规定

2007/4/28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阅读:57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

二、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第二部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第三部分: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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