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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超标电动车上路 不应存在回旋空间

2015/9/6 中电动车网 阅读:7427

『导读』昆明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问题已由来已久。9月3日起,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电动车违法行为启动新一轮的集中整治行动,这一矛盾也就再次集中显现。

 

昆明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问题已由来已久。9月3日起,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电动车违法行为启动新一轮的集中整治行动,这一矛盾也就再次集中显现。

 

我们知道,交警执法是依据云南省、昆明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一个月都上不了牌的电动车上路予以相应处罚。

 

从交警依法行政的层面而言,没有不妥之处。但近来执法过程中,大量抗拒处罚的“耍赖”行为时有发生。与一般交通违法违规者自知理亏且服从处罚的态度相比,电动车执法却屡屡遭遇“耍赖”抗拒。抗拒者往往振振有词,理由有多个,一是电动车只有超标才符合自己的需求;二是持有发票,等于在昆明市买卖超标电动车本身没有问题。既然允许买卖,也就允许上路。

 

这些理由是否足以支持其直接不服从交警执法安排的程度呢?至少目前是缺乏根据的。我们显然不能因为市场有需求,就一定要放宽执法尺度,甚至任意破坏现有的规定。这个道理非常浅显,有需求的事情颇多,但如果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所谓需求,就一定不被法律支持。

 

不过,这不等于昆明电动车驾驶人的诉求就不需要回应或者没有价值,这里面隐含的矛盾与问题确实有待厘清与解决。

 

首先有很多超标电动车车主认为,在昆明,电动车的需求是有实际意义的,这个问题必须明确予以回应。有一些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言论认为,昆明拥堵,恰恰需要减少机动车辆发展电动车辆。电动车应向快速、大型化方向发展,用以减少机动车辆的需求。

 

这个逻辑看上去像是那么回事,却严重偷换和混淆了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尽管很多城市都在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等环保车辆,用以减少机动车对环境的影响,但超标电动车不在这个范围之内。

 

此外,虽然昆明很多中低收入阶层的人确实无力购买机动车,但认为确实需要电动车方便出行,特别是一些诉求是指望超标电动车带货、带人等。这样的使用用途就是非法诉求,因为电动车本就不应承担这类工作性质。

 

所谓电动车超标,超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高速。作为本来只是为一般代步而生产的车辆,速度过高,造成危险的几率也就成倍增加。且其模糊的性质,更使得驾驶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容易混在机动车行驶道路当中,造成更大的道路安全隐患。可以说,交警执法不但是照章罚款,更是保障道路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杜绝类似危险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无可挽回的后果。对于生命,即使某些人自己都不是太在意,政府也有责任有义务保障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在我们明确这一所谓诉求不应得到支持时,就应明确如何控制超标电动车从买卖到上路的问题。

 

目前相当一部分存有侥幸的市民认为自己“合法”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超标电动车在市场上仍大量出售,而他们是合法购买的。

 

在这一层面上说,工商部门的管理似有缺位之嫌疑。超标电动车市场的泛滥,使得购买过于容易,且给消费者以错误诱导,这一问题必须依靠更为高调与全面的打击行动来证明。

 

在制度设计层面上,也应呼吁为电动车的生产标准划定清晰界限。电动车生产的国标问题有赖最终敲定,如果生产层面就能有效杜绝超标电动车的出厂;如果在销售领域,执法监管能够到位,获得非法超标电动车的几率就会下降。那种法不责众的心理就会失去基石,而拿电动车来解决城市拥堵的所谓自信也将土崩瓦解。

 

因此说到底,超标电动车的问题不是市场是否存有合法需求的问题,而从一开始就是治理的问题。

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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