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曹女士在一家电动自行车行自费更换电池,更换过程中,曹女士发现新电池上标注的型号是48V10AH,而更换下来的原装电池上标注的型号是48V12AH。
曹女士在一家电动自行车行自费更换电池,更换过程中,曹女士发现新电池上标注的型号是48V10AH,而更换下来的原装电池上标注的型号是48V12AH。曹女士发现后要求商家更换成12AH的,但遭到商家拒绝,辩称当时谈价格的时候只说了48V,没有指明是10AH还是12AH的,因此不予更换。由于双方不能谈妥,遂投诉至消费者协会。
经消协工作人员了解,电池上AH代表着储电量,如果电动自行车的工作电流是2A,10AH的电池可以用5小时,12AH的电池可以用6小时,而48V12AH型号的电池进价要比同品牌的48V10AH型号的电池贵30元以上。此案中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约定更换的电池是10AH还是12AH,但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所谓交易习惯,是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在本消费纠纷中,按照交易习惯,曹女士自然有权要求更换和原装型号一样的电池。
在此,北京市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更换电池前,要查看一下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说明书,了解电池的型号,做到心中有数;和商家谈价格时,不要只关注品牌、价格,还要说清型号和电池容量等信息;更换电池时,消费者要在场,核对电池品牌、型号、合格证,索要发票或收据、保修单等。
来源:中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