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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出台

2015/11/30 中电动车网 李昊泽 阅读:12694

『导读』刚买不到一个月的电动车出现了内胎吃外胎、刹车不灵、减震器不行等诸多问题,当消费者把电动车推到专卖店去要求免费更换时,却遭到商家的种种搪塞,最后仍需消费者亲自掏腰包。近日,新版《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一下简称《办法》)出台,该《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和特约修理者的义务均作了详细规定。

 

刚买不到一个月的电动车出现了内胎吃外胎、刹车不灵、减震器不行等诸多问题,当消费者把电动车推到专卖店去要求免费更换时,却遭到商家的种种搪塞,最后仍需消费者亲自掏腰包。近日,新版《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一下简称《办法》)出台,该《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和特约修理者的义务均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销售电动自行车时销售者应为消费者正确调试,介绍其基本使用方法和维护事项,提供有效发票、“三包”凭证、说明书及合格证当场验证商品编号等。据悉,今后苏州市各级消费维权组织处理这类纠纷时可将该《办法》作为新的依据。

 

目前,电动车以其独有的优点被广大市民所喜爱,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总有一些质量低劣的产品充斥于市场,不仅造成损失,对生命安全也有威胁。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产业发展很快,但相关的产品质量、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几近空白。目前,电动车行业的普遍做法是,将电动车的质保维修分为自行车机械部分和电子、电器部分。不同的部件厂家提供的质保期限差别较大。而属于电子器件部分的控制器、充电器、显示器等在一年内发生故障可以更换。

 

据了解,由于“三包”质保期界定不明,由此引发的电动车质量投诉也屡见不鲜。消费者新买的电动车如果有问题,总是容易被销售商、生产商、维修商等三方踢皮球,最后可能还是不了了之。

 

消费者买电动车的目的是为了出行方便,而不是为了买个麻烦或者是“定时炸弹”,国家至今缺乏统一相关“质量三包”规定。苏州消保委结合《新消法》等相关法律的贯彻落实,与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一起,对“老办法”进行了修订。而老版《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2008年出台,是在省相关办法基础上制定的。

 

据悉,新《办法》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第一是对“三包有效期”该从何时算起,规定“‘三包’有效期应从消费者接受商品之日起计算,并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待修的时间。”第二是取消了小零件折旧率,将整车折旧率计算由每天0.2%增至1%;第三是增加了第五条电动自行车在履行“三包“规定的基础上鼓励、支持销售者、修理者与生产者作出高于本办法的承诺,以鼓励经营者自律。第四是对第七条内容进行扩充新增了要求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生产企业、品牌的信誉等内容,以倡导诚信经营。

 

电动车虽然已经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其在制度上面并不健全。从电动车的路权到电动车主权利的保障,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处于电动车板块所在地的城市,政策或许会有所倾斜,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是如此。

 

笔者认为,从我们从自行车王国发展为电动车王国,电动车的存在就不容忽视,它的存在于公共交通并不矛盾,对于电动车治理措施是政府对民生问题的一种态度。尤其在当下国内电子商务发展如此迅速的今天,打通电商的最后一公里更是与电动车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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