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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余起电动车事故案件引发的思考:如何管住“马路杀手”

2016/3/22 中电动车网 阅读:10171

『导读』近年来,电动车因其经济实用、方便快捷等特点,成为一些人的代步工具。

 

近年来,电动车因其经济实用、方便快捷等特点,成为一些人的代步工具。然而,电动车在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交通事故。香河县人民法院有关统计显示,2012年以来,该院受理的由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高达400余起,电动车已经成为一大“马路杀手”。

 

案件审理有“两难”

 

2015年6月,被告贺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香河县城一十字路口时,由于减速不及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康某相撞,导致康某受伤,交警认定被告贺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康某负次要责任。法院结合案情认为应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贺某赔偿原告康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5万余元。

 

据有关办案法官介绍,电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起来有“两难”。一是赔偿难,无“险”可担。电动车驾驶人多为普通工薪阶层,特别是城乡接合部的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经济能力有限,再加上没有车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款普遍达上万元,严重的可达十几万元,难以足额承担赔偿费用。

 

其次是认定电动车属性难。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合理规范,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在案件审理中难以界定。现普遍做法是将其按非机动车处理。如此,若发生事故后,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则会加重机动车赔偿责任,且得不到保险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监管“真空”留隐患

 

办案法官分析认为,法律相对滞后是电动车监管不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款对电动车的定性模糊,在法律实务中可操作性非常弱,电动车在不上牌、不需证、不入交强险的情况下,执法部门无法可依,针对电动车的质量监督、销售、营运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处于滞后状态。电动车市场管理分别由质监、工商和交警等部门负责监管,属多头管理,而销售市场源头监管属于“真空”,存有诸多隐患。

 

此外,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即使车主想缴纳交强险,保险公司往往以电动车不属交强险承保范围为由拒绝承保,进而造成电动车无法办理登记,对电动车的日常监管乏力。

 

有法可依是关键

 

如何对电动车实施有效监管,切实减少相关事故及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这是摆在相关职能部门面前的亟须解决的课题。

 

为此,办案法官建议,在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我省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应主动作为,尽早出台有关地方法规,让执法和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地方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出台包括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载人等电动车地方管理规定,加快对电动车上牌、考领驾照等立法,促使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法守纪,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和修改行业标准。”办案法官说,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电动车行业标准及细则,修改相对滞后的电动车政策法规,促进电动车安全生产管理和转型升级,不图高速度,以质求生存,从源头上消除电动车交通事故隐患。此外,还要逐步建立电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电动车保险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险种,扩大交强险保险范围,提高电动车参保率,确保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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