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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将暂与期货结算业务无缘

2007/5/30 第一财经日报 阅读:2479

日前消息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制定的有关银行业参与期货市场的有关政策,已经明确只有全国性商业银行才能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和期货结算业务,外资银行不能从事上述业务。

据消息人士称,目前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正在抓紧联合起草《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将由两个监管部门联合发文。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于上述两项业务为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作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发放行政许可,银监会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2006年12月11日入世过渡期宣告结束,我国的银行业开始有条件地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已经获准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不过消息人士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属于期货业务范畴,期货业务在我国入世承诺中未承诺对外开放,因此监管部门决定上述两项业务暂不对外资银行开放。

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由于一直以来国内只有交通银行等5家银行从事保证金存管业务,多数银行对期货市场不熟悉,因此对于期货结算业务,最初只有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最为积极,其中民生银行的准备工作最为完备,技术系统也最为先进,其他商业银行表现谨慎,态度谨慎。不过随着商业银行对期货市场和期货业务的深入研究,现在商业银行对期货结算业务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变化,表现出非常高的参与热情,目前多数商业银行正全力筹备期货业务。

某商业银行一位从事期货业务筹备工作的人士表示,目前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虽然开展期货业务最初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但是结算业务仅仅是商业银行涉足金融期货市场的开始,商业银行对金融期货市场应该用更加战略的眼光来考虑。

作者:刘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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