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前不久,有消息称,国家四部委将重新(另行)制定电动自行车“新国标”。
【中国电动车网 特约评论员、特邀撰稿人 宋子奎】前不久,有消息称,国家四部委将重新(另行)制定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若此消息属实,也就预示着:“争议多年、久拖未决”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或将很快落地;而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所确立的“新国标修订6条基本原则”(业界称之为:国标“新六条”)、修订(出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亦将成为“既成事实”。但同时,也就意味着:先前,由行业协会(中自协及助力车专委会)、所主导拟定的“新国标报批稿(送审稿13稿)”,或已遭至“相关职能部门”的全盘否定。那么,新国标送审稿(13稿)为何会遭至全盘否定呢?究其原因,我们通常会认为,它与四部委“新国标修订框架(即:新六条)”、二者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在于:如何来合理确定“最高限速、整车重量”两大指标。其实不然,表面上看是“车速、车重”等指标如何确定,实质却是如何界定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功能”。对此,我们不妨对照四部委、早于一年之前(2015年5月间)就已明确给出的“新国标修订6条基本原则”(即:新六条),则从中或不难发现:“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条款)”被列为了“新六条”之首条。或就是说,它乃作为修订(出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之前提(首要)条件,而这也足以说明:欲突破“该条款限制”其可能性甚微。
除此之外,还应该引起我们重点关注是:有鉴于四部委之“新六条”、关于“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之条款,只给出了原则性的“定性描述”,而就“脚踏骑行效率”如何来考核、尚未给出“具体(定量)考核指标”,因此,对于电动自行车行业及其相关企业来讲,合理解读四部委之“新六条”、并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产品技术路线”来改进(优化)产品设计,方能够在“新国标”环境下、做到“有备无患”。反之(换言之),我们若仍然停留于“固有思路”来思考问题、并仍期待(寄望于)按照先前拟定的“送审稿(13稿)”出台新国标,现在看来,其难度太大,也是不现实的。试想,一个标准修订了十余年,查阅相关规定、标准复审一般不超过5年,但自2002年启动国标修订至今也有14个年头了,却始终未能够出台。为此,中自协也竭尽全力(据理力争)抗争(博弈)多年,而为能够尽快促成“新国标”早日出台,行业协会也一再作出妥协,诸如:将“最高限速”由先前拟定的28km/h降至26km/h、直至最终的25km/h,以寻求能够获得“相关职能部门”认可,而“新国标报批稿”为此亦先后反复修改了13稿之多。但即便如此,报批稿(送审稿13稿)最终还是遭至全盘否定,而这也足以说明:就如何修订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行业协会尚未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由此可见,欲使“新国标送审稿(13稿)”获得通过,目前所遇到的阻力、乃以“不可抗力”来形容其艰难程度,或一点也不为过。对此,或也不难理解,我们不妨将其暂且理解为:乃由于现阶段“中国特色”之特殊国情的“一部分”、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仅此而已。很显然,若电动自行车行业及其相关企业、尚未能提出足以否定四部委“新国标修订框架”(或部分条款)的充分理由(如:更具“说服力”的有效依据),那么,消极而被动地抵制“新六条”或很难获得所期待的结果。故此,笔者以为,相对客观地讲,有鉴于现阶段“中国特色”之特殊国情,而电动车行业仅靠自身能力(能量)又无法改变现状,那么,如何适应“新国标(新六条)”相关要求、来改进(优化)产品设计,或是不得不选择的解决途径。而这也并非是短期内的“权宜之计”,它更关系到电动自行车行业今后能否“可持续发展”;尤其对于尚未取得“电摩(两轮机动车)”生产资质的诸多中小电动车企业来讲,则更关乎到企业“能否生存”之现实问题,若不能够适应“新国标(新六条)”、关于电动自行车“必须保留脚踏骑行功能”之条款要求,亦将被“淘汰出局”。
为此,笔者欲谈点粗浅看法,并就如何选择更趋于合理性的“产品技术路线”来改进(优化)产品设计,之后,给予进一步阐述与探讨,以寻求:在能够满足“新国标(新六条)”相关要求的同时、来更有效提升产品的实用性能,以期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充分满足(适应)更广泛消费者(用户)的实际需求(预期诉求);进而能够相应减轻对当前“既有消费市场”的过度冲击,继而赢得更广泛市场,这将有助于(有利于)整个行业(产业)“平稳过渡与可持续发展”。现就上述相关问题及其“技术突破途径(优化方案)”,探讨如下(谨供参考):
合理解读“四部委之新国标修订框架”(即:新六条)、方能“有备无患”
对照四部委所确立的“新国标修订框架(即:新六条)”相关规定,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核心内容、乃将“保留脚踏骑行功能”列为了“新六条”之首条,那么,为何要将“保留脚踏功能”作为修订(出台)新国标之前提(首要)条件呢?而这与如何定义“电动自行车产品属性”密切相关。具体而言,电动自行车乃传统自行车的延伸产品,而自行车又俗称“脚踏车”、则“脚踏功能”是其属性,如:通常将其视为区别“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与两轮机动车(电摩、或轻摩)”的标志性特征。可见,若据此来延伸定义“电动自行车”基本属性,那么,严格的讲,电动自行车不仅仅是要“保留脚踏骑行功能”;而且,电力(电机)驱动或应作为一种“辅助动力来源”,以回归“传统自行车”之基本属性,方可纳入(划归)“非机动车”管理范畴。诸如:
欧盟、日本等大多数国家、将电动自行车称之为“电动助力(电助力)自行车”,为防止“骑行功能”被弱化,则规定电力(电机)驱动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是辅助功能。又比如,对照我国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即:1999年出台实施、并延用至今的“老国标”),它是这样来定义产品属性与功能特征的: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据此描述可见,将电动自行车称之为“特种自行车”,则表明它仍属于自行车(即:非机动车)范畴;而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则表明电力驱动亦仅作为“辅助动力来源”。然而,若如此照搬国外标准(或仍延用“现行老国标”之功能特征描述)、来修订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则与我国现阶段实际国情(民情)、以及目前电动车自行车行业(产业)技术发展现状,乃不相适宜的。现就此探讨如下:
首先,就国外称之为“电助力自行车”产品而言,它选择了以“脚踏驱动为主、电动助力为辅”的产品技术路线,多采用脚踏控制方式(俗称:脚踏来电),并由“力矩传感器”实施智能控制,即:人力与电动助力按比例分配(适时控制、动态输出)。而与之相比较,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及其主流产品,则采用是“手动(转把)操控”方式,比如,就目前普及率(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电动款”产品而言,它选择了以“电动为主、脚踏助力为辅”的产品技术路线,即便是“保留了脚踏驱动部(即:脚蹬子)”、也只是起到“脚踏(人力)助动”之辅助作用,例如:目前称之为“简易款”车型产品,是在现有“电动款”产品基础上、增加了(或保留了)“脚蹬子”而已,则只有在电机驱动的同时、可实施人力(脚踏)助力骑行;而当撤去动力来源时,若仅靠人力(脚踏)骑行、则相当吃力,即便是“推车行走”亦相当费力。究其原因,或在于:目前主流产品多采用的“轮毂电机及其直驱方式”,由于轮毂电机(永磁电机)定转子之间、存在固有的阻滞现象(永磁电机“齿槽效应”等原因所致),而当车辆处于“滑行状态”、或仅采用“人力蹬踏”骑行时,而由于轮毂电机“外转子”跟随车轮毂一同转动,则电动机将转换为“发电机(状态)”、乃产生“制动转矩”。
当然,我们或可以将“该部分能量”予以回收(如:制动状态或滑行状态时、给蓄电池反充电),但问题在于:这不仅会增加“主电路及控制系统”的复杂性,整车制造成本也将明显增加;而且,在“回收能量”的同时,亦会损耗一部分能量,其节能效果乃“微不足道”。因此,笔者以为:对于目前主流产品多采用的“轮毂电机及其直驱方式”、就其技术应用的“先进性与合理性”而言,或应该给予更为客观的重新评估。比如,我们通常会认为:轮毂电机直驱方式,由于省去了“传动系统(传动装置)”,可相应提高“传动效率”、以减少“功率损耗”。但是,我们若将“滑行状态”之阻滞力(电机本身所产生的电磁阻力)折算成“功率损耗”,那么,在整个行驶过程中,驱动车辆行驶所需要的“总能量(电功率消耗)”乃相应增加,则“综合效率(能效比)”不但未能提高、甚至会有所降低。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轮毂电机及其直驱方式”、它本身存在着“固有的技术局限性”,其“致命性”缺陷就在于:若将它应用于电动自行车产品设计,即便是“保留了脚蹬子”(如:“简易款”车型),但它并不具有(具备)良好的脚踏(纯人力)骑行功能。
或也正因为如上所述原因,而四部委之“新国标修订框架”(即:新六条)、其中的最后一条(第6条),刻意强调:可取消电助力骑行(允许使用纯电动骑行)。而据此条款,我们或可以将它理解(解读)为:所谓“允许使用纯电动骑行”是有前提条件的,若更通俗讲,就是“必须保留脚蹬子”。显然,若是将“保留了脚蹬子”、仅作为(视为)区别“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与电动摩托车(机动车)”的标志性特征,那么,目前采用“脚踏(人力)助力骑行”的助动型产品(即:“简易款”车型),似乎能够满足“新六条”之规定。当然,如上讨论只是笔者个人理解(解读),若严格地讲,所谓“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并非仅限于“可实现脚踏(人力)助力骑行”这一种骑行方式,或更应该包括,当仅采用“脚踏(纯人力)驱动”时,不仅能够骑行、且更应该强调:它是否具备“良好的脚踏(人力)骑行功能”。而至于如何来界定电动自行车产品、它是否具有(具备)“良好的骑行功能”,则应该由“具体(定量)指标”来考核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