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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市场上的“豪华款电瓶车”大多都“超标”

2007/6/1 萧山网 阅读:5042

“豪华款电动车”不但上不了牌,发生车祸还将被认定为机动车

不久前,义桥镇的黄森骑着电动车去上班,途中与一辆大型客车相撞。在事故认定过程中,黄森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他觉得很冤枉:电动车怎么成了机动车?

萧山交警大队临浦中队处理这起事故的交警告诉记者,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千克。而黄森驾驶的电动车,质量、牵引力、速度都超过了标准,所以他的电动车被定为“机动车”。在这起事故中,黄森与大客车司机的过错基本相当,双方负同等过错责任。“买车的时候,店里说这是非机动车。现在我该怎么办?”于是,黄森找到几位律师,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讨个说法。

今年以来,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到不少类似案子。原来,几年前,一种采用现有踏板摩托车外观而由电池驱动的“电动自行车”出现了,这种产品一般被称为“豪华款电动车”,不像摩托车那样要上牌、加油,很受市场欢迎。但这些电瓶车在质量、牵引力、速度等方面都超过了标准,甚至一些简易型电动车现在也装上了3至5只电瓶,其行驶速度很容易超过每小时20公里。根据规定,这些超标电瓶车都是不能上牌的,这使得原本应该定位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车在交通管理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

假设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事故,在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的前提下,应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行人与非机动车无过错”原则进行责任认定,但由于目前我区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整车质量、车型、车速上已经达到轻便摩托车甚至普通摩托车的标准,再运用“无过错原则”已经不太合适了。

区交警大队表示,目前只有登记在“浙江省厅电动车上牌目录”内的电动车才予以上牌,区内有相当数量的电动自行车都无法上牌,在出现交通事故时,这类无牌电动车都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鉴定,一旦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就将按照机动车来处理。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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