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电动自行车投诉有增无减 2006/2/14 太原日报 阅读:16597 人民网山西视窗06年2月14日电 电动自行车以其方便、快捷、环保的特点赢得了人们的青睐。然而,随着人们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增多,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投诉及纠纷也在逐年攀升。为此,市消费者协会于日前特地发布今年第2号消费警示:电动自行车投诉有增无减,消费者期待维权标准出台。 广大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1、电池容量衰减快,充电能量不达标;2、刹车失灵;3、电机故障;4、车架变形;5、厂家承诺不能兑现。由于一些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方面的原因,不仅没有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方便,反而带来了诸多烦恼。有关专业人士指出:电动自行车产业的问题层出不穷,不少电动自行车“轻骑化”、“摩托化”倾向日益明显,许多产品不符合标准;一些企业采用不合格配件自行车拼装电动自行车;一些小厂生产了一两年后转产,导致售后服务成为空谈;厂家承诺的“三包”时间不同,电动自行车企业各自为政。 去年10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质量抽查结果表明:70种被抽查的产品中合格的有56种,产品合格率为80%。此外,4种产品因质量问题较差进入黑榜,分别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昌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昌成牌电动自行车、天津市新宝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宝岛牌电动自行车、上海雄志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科宇牌电动自行车、天津市爱博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艾博牌电动自行车。这些不合格的产品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近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曾××的投诉,反映其购买的玮辰牌(山东龙口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电动自行车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经山西省电子产品检验所检验结果表明,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充电器无生产厂家、商标及Ⅱ类结构符号,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其产品一年内已维修6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的消费群体约有70万人,一般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难以辨别。由于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大多企业都拥有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消费者和电动自行车生产、经销企业一旦发生纠纷,没有相应的“三包”规定,致使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找不到详细的理赔条款,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为此,市消费者协会呼吁有关政府部门,尽快出台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产品“三包”规定,将电动自行车的退换货及售后服务制度化,为解决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电动自行车生产及经销企业在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应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而不能以国家没有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三包”规定为由,有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赞0 踩0 打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