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代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侵犯了某知名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商马某被工商部门查处并罚款和没收未销售出的产品。日前,被处罚的销售商就自己的损失,向姜堰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商某电动车公司予以赔偿。
原告马某起诉称,2006年8月上旬,其与被告某电动车公司洽谈为被告销售电动自行车,同年9月双方签订了销售协议,被告将其生产的“香港某知名企业监制”的电动车给原告在盐城地区经销,且向原告提供了香港企业监制的电动车生产经营合法手续复印件一套,并保证真实有效,不料原告在销售过程中被工商部门以所销售的电动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处罚。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致原告受损,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余万元。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