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提交三审,草案建议修改稿中在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人力三轮车。
但在29日表决通过的草案表决稿清稿中,以上的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被删除。不过,表决稿清稿依然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 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
管理规定的表决稿清稿还有小许改动:广州南站也增加列为禁摩范围。在审议时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番禺区的北面地区已经划为都市区,如广州南站到万博商圈已是都市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到禁摩范围内。在最后表决的管理规定清稿中采纳了这一意见,广州火车南站也禁止摩托车行驶。
还有的改动包括:驾驶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 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改为罚“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