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对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
据了解,2016年2月起,太原市陆续投放纯电动出租车,实现全市8200多辆出租车批量切换,目前太原已成为全球纯电动出租车保有量最大的城市。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单独下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网约车经营服务系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系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网约车发展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网信、交警、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按《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按《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仍继续经营的,被许可人可提前30日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二)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
(三)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四)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五)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七)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
(八)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九)除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需为自有车辆)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车辆所有人向车籍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