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9月28日,备受关注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本《办法》旨在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积分比例要求,其中:2019、2020年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积分比例要求另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第44号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财政部部长 肖 捷
商务部部长 钟 山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质检总局局长 支树平
2017年9月27日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