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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一款电动车取名叫“新日骄子”

2018/5/2 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 阅读:13237

『导读』“新日”电动车作为知名品牌被广大消费者熟知,而近日芜湖一家车企也生产起了“新日”电动车,但这个牌子后面却另有玄机。记者从芜湖经开区法院获悉,近日该车企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付出了8万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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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电动车作为知名品牌被广大消费者熟知,而近日芜湖一家车企也生产起了“新日”电动车,但这个牌子后面却另有玄机。记者从芜湖经开区法院获悉,近日该车企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付出了8万元的代价。


据了解,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2类“新日”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前不久,该公司发现有一家电动车专卖店销售“XINRI新日骄子”牌电动三轮车,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经该局调查,电动车专卖店的销售行为属实,并查明该电动车系芜湖县一车企生产。


随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电动车专卖店和芜湖县该车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新日”牌电动三轮车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说法


存在关联故意搭便车、傍名牌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动车专卖店虽然销售的是“XINRI新日骄子”牌电动三轮车,但该标识突出使用了“新日”文字,故意将后缀“骄子”缩小使用,同时“XINRI”亦为“新日”的汉语拼音,足以让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新日”与“XINRI新日骄子”存在某种关联,引起混淆,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本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电动车专卖店、芜湖县车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新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车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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