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据中国电动车网了解到,7月4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消息称,为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鼓励企业产能合作,防范盲目建设和无序发展。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此外,意见稿要求优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新增产能投资项目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鼓励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同时,意见稿要求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鼓励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新能源汽车产品。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
以下为为具体内容: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必要性】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策目标】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鼓励企业产能合作,防范盲目建设和无序发展。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第三条【原则】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项目类型】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
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传统燃油汽车(含替代燃料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二)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车身总成、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等汽车零部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以及专用汽车、挂车投资项目。
第六条【管理方式】实施核准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备案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投资方向
第七条【燃油汽车整车项目布局】优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新增产能投资项目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鼓励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布局】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鼓励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新能源汽车产品。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
第九条【重点发展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领域。
(一)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和先进车用动力电池产品,车用动力电池等制造、检测技术和专用装备。
(二)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复杂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等关键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中央处理器、专用芯片、操作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推动技术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三)节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第十条【企业合作】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国有汽车企业与其它各类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鼓励汽车产业骨干企业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
第三章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禁止投资项目】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企业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未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
(四)对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的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扩能项目】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一)至(四)的各项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或上年度汽车出口量(含境外投资企业销量)与生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四)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第十三条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第十二条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30万辆。
第十四条现有整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整车生产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束。
第四章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限制区域】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份建设:
(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存在同产品类别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
(三)现有同产品类别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未达到建设规模的80%。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申请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应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且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
(三)产品研发机构已经建立,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能力。
(四)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五)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