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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衍生品严禁放大交易

2007/6/29 第一财经日报 阅读:2264

陈天翔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将受到严格管理。《第一财经日报》获悉,保监会日前起草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进行投机或放大交易,委托人每季度须向保监会报告境外资金结算账户所有收支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作出了更为详尽的原则规定,包括须避险基础资产已存在并可明确辨认,且暴露于因价格变动而产生损失的风险下;选用的避险衍生品可降低风险,并被明确是作为该基础资产的避险工具;衍生品合约的总额不得超过避险基础资产的一定比例;交易对手方具有国际公认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且该评级达到保监会规定的级别。

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结构性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债券等,纳入衍生品管理。衍生品管理办法将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还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信息披露管理作出比较细致而严格的规定。

以委托人这一角色为例,委托人在投资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签订后,应在5日内上报保监会。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应向保监会报告境外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及该账户所有收支情况;境外投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在关联方存款和购买关联方债券、股票情况,至少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业务性质、交易金额、相应比例和定价政策等内容。每年6月底前应上报对上一年受托人、托管人管理保险资金的评估报告。对于增加或者减少受托人、增加或者减少单一受托人管理保险资金占委托资产规模20%以上、投资指引发生重大变更、衍生产品管理制度变更的,应在15日内上报。对于受托人和托管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在2日内上报;投资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影响保险资产安全和投资业绩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在3日内上报,报告事项至少包括资产保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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