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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劳动合同法不存在劳动者权益保护过头问题

2007/7/3 第一财经日报 阅读:1975

赵杰

中华全国总工会高层表示,将于明年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性规定,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利益,不存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过头的问题。

在昨日举行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下称“全总”)新闻发布会上,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表示,他个人认为这部法律是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一些倾斜性的规定,这种倾斜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利益。

刘继臣解释说,《劳动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要保护弱者,这次《劳动合同法》承袭了《劳动法》的规定,除了规定作为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外,更侧重于提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在同一个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之所以作出倾斜性规定,除了上述承袭《劳动法》规定外,还结合了现实因素。

“现实生活中由于资本的稀缺和劳动力的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在保护上对其给予倾斜,恰好是为了更好地使双方相对的地位更加平等。”张鸣起说。

“也有个别的企业集团或者是他们的代理律师说这个法律有问题,我认为他们曲解了我们国家这部法律本来的意义。”刘继臣表示,全总在争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做了一些工作,该法颁布实施只能优化国家的环境,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经过全总的多次调研,该法不存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过头的问题。

刘继臣认为,如果按照过去的做法,“那只能增加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对企业危害恐怕要更大一些”。就社会保障而言,中国的社保、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都在起步阶段。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作出倾斜性规定,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方法。

全总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至少有80%是因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引起的,有些地方达到了95%甚至是98%。真正因为劳动者无理取闹到法院起诉或者是申请劳动仲裁的是极少数,而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约90%是劳动者胜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昨天也专门在媒体撰文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几个主要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有三条底线”。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三,要同工同酬。

“这三条底线,就是三条红色警戒线,无论是谁,踩上了这三条红线,劳动者就可以拿起《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武器,起而维权。”李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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