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银川东胜小区的顾先生,提起那辆电动自行车时,心情很复杂。
去年10月,顾先生花1800元钱,买了辆不太知名的电动自行车。刚骑上它,顾先生心里很得意,这“宝贝”方便快捷,比以前的自行车时髦多了。可是,没过多长时间,电动自行车就让顾先生心生烦恼了。
从今年3月开始,车子的零部件接二连三闹罢工。先是左脚踏板脱落,接着就是掉链子。顾先生给商家打电话,要求上门修理。可是打了好几次电话,对方都以忙不过来为由拒绝服务。顾先生只好在小区外找了个自行车修车点,草草修好了事。
5月中旬,这辆电动自行车后轮的轴承坏了,这次,修自行车的摊可解决不了。顾先生只好找到商家,要求更换轴承,没想到商家以轴承为易损耗部件,不属于“三包”范围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又过了几天,顾先生发现电瓶充不进电了,周围还出现漏液起包现象,顾先生认为是电瓶质量有问题,要求商家更换电瓶。商家认为是他长期使用不当造成,不在“三包”承诺的范围内,不予以更换。
顾先生恼了,花了1800元钱,骑了不到一年时间就出问题,责任还得消费者承担,还不如买辆自行车算了。6月,他向丽景街工商所投诉,希望工商部门能给他主持公道。
缺乏“三包”规定合法维权艰难
可是,顾先生没有想到,工商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办法也有限。
接到投诉后,丽景工商所联系了顾先生投诉的商家。商家解释说,轴承不属于“三包”是生产厂家规定的,不是销售商家自己定的,他们不可能自己掏钱替顾先生维修。对问题电瓶,虽然在商家“三包”规定的保修期一年范围内,但已超出了前6个月更换期,商家只予以维修,成本还要顾先生自掏腰包。
这样的结果令顾先生很不满意,他甚至怀疑工商人员“不作为”。
而丽景街工商所的吴所长告诉记者,不是他们不愿意为消费者维权,实际原因是缺乏相应的规定。这给工商局处理电动自行车纠纷带来重重障碍,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首先是国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但电动自行车出现才七八年,国家还没有出台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三包”规定。工商部门要处理电动车纠纷,只能依据厂家自己制定的“三包”规定。而厂家的“三包”规定,往往不利于消费者。
工商所曾接到这样一件投诉:李先生今年3月初买的电动自行车,用了不到一个多月,电瓶蓄电能力明显不足。4月中旬,李先生要求商家保修,商家却说过了一年的保修期,不予理睬。商家解释说,包修期是从电瓶出厂时间(2006年4月)算起,而不是李先生购买时算起。
而且,这一两年来,电动自行车的投诉渐成“新宠”,丽景工商所每个月都能接到10来起,占家用机械类投诉量的50%%,成为交通工具类投诉的新热点。哪个部位的投诉都有,车刹、轮胎、轴承、电机、电瓶、控制器等等。电池问题占首位,其中,虚标容量问题最严重,实际功率与产品说明相距甚远。有些生产厂家虚标电池的容量,在短时间内电池效用还可以,但三四个月后电池衰减很快,使用寿命大大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