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开发区某花园小区业主祝某刚买的电动车被盗,后要求查看监控录像被物业公司拒绝,他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告到法庭索赔。
今年4月,祝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所住楼道内,第二天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祝某前往物业公司查看监控录像遭阻
挠。祝某指出,小区单元防盗门坏了未修,小偷将该电动车推出小区时,保安也未质询,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保安已经尽到了安保义务。况且,双方并未约定对祝某的电动车有保管义务,物业费中也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东湖开发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法官指出,电动车被盗,祝某有看管不力的责任;此外物业公司对安全防范上也存在相应的瑕疵,应承担相应责任。
昨悉,经过调解,物业公司愿意将祝某的损失折抵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并向其出具收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