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统一部署,从13日开始,主城区交警启动整治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加装遮阳伞和雨篷等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在此次整治中,将禁止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以及加装有遮阳伞和雨篷等非法装置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在市辖城区道路通行。
4月13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城区设置点位启动专项行动,对装有遮阳伞和雨篷的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一律现场拆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提醒,即日起,禁止加装有遮阳伞和雨篷等非法装置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在市辖城区道路通行。交警部门将持续开展整治,凡是打“伞”上路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将一律现场拆除。
当天上午一大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在主城区设置卡点,对过往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进行专项整治。上午10时左右,在万泰路口,一名男子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驶了过来。交警看到其车上有一把遮阳伞后,当即将其拦下。面对交警,该男子一脸诧异。交警立即给他指出,车上装“伞”,属于擅自改变车子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道法规定,车主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质量、制动器、外形尺寸和其他结构、构造与特征。随后,交警站在电动自行车旁进行现场演示。
通过演示,该男子看到,其车上“伞”的高度,恰好在交警的脸部位置,稍有不慎,就可能挂伤行人的脸或眼睛,后果不堪设想。听了交警的宣传以及现场演示后,该男子明白了车上装“伞”的害处。随后,在交警的劝说下,他主动拆除了车上的“伞”。
当天,交警二大队和三大队也启动专项行动,对装有遮阳伞和雨篷的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一律要求现场拆除。
根据统一部署,从13日开始,主城区交警启动整治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加装遮阳伞和雨篷等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在此次整治中,将禁止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以及加装有遮阳伞和雨篷等非法装置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在市辖城区道路通行。已加装有遮阳伞和雨篷等非法装置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请车主及驾驶人自行拆除。对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加装遮阳伞和雨篷等非法装置拒不拆除的,属于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属于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处50元罚款,并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