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5月6日起,禁止各类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电动汽车除外)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本通告的,由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扣留车辆,依法罚款并取缔非法营运。
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维护我县营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电动三轮车等车辆非法生产销售、非法上路行驶、非法营运等行为开展综合整治行动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拼装、改装的电动(燃油)二轮车、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20年5月6日起,禁止各类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电动汽车除外)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本通告的,由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扣留车辆,依法罚款并取缔非法营运。
三、2020年5月6日起,禁止各类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电动汽车除外)等车辆驶入奥威路、金台路、板正大街以及白洋淀站周边惠源路、昌泰路、益达街路段。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查扣。
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4月25日起实施,原通告作废。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