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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2/24 济南日报 阅读:14642

2月22日,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作了明确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如果不按规定行驶,将被罚款5到50元。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目前济南市设有摩托车道的道路主要有:历山路、二环东路、堤口路、张庄路、无影山中路、纬十二路。《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规定,从2月25日起,电动自行车在上述几条道路上要在摩托车道上行驶。在没有摩托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要与普通自行车“一个靠左一个靠右”。

据介绍,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驾车者应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今后,电动自行车如果不按这些规定行驶,交警就会拦下驾车者并根据情况给予5到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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