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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2020/5/15 浙报融媒体 阅读:13376

『导读』违规行驶、擅自调速、不戴头盔,针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乱象,5月14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违规行驶、擅自调速、不戴头盔,针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乱象,5月14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据悉,至2019年底,全省已登记或者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880.47万辆,未经登记或备案上路行驶的也不在少数,存在非标车数量庞大、违章行驶、无序停放、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今年3月下旬,浙江就立法涉及的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记者注意到,问卷调查中特别提到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问题,此次《草案修改稿》中也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也应随车提供安全头盔。


此外,为规范交通安全,《草案修改稿》明确,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时,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而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事故率高,发生事故后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较多,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据《草案修改稿》,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将被处以300至500元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处50至30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改装装置后退还车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同时,《草案修改稿》对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进行了完善,延长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满7年的,不得上路行驶;未满7年的,自2023年起不得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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