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5月14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消防安全、废铅蓄电池回收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5月14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消防安全、废铅蓄电池回收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随着市民出行的需要,电动自行车的数量逐年增加。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条例》于2019年12月31日经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前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凡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临时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值得关注的是,今年8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需要在《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今年8月1日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
《条例》对于市民已购买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将实行备案登记,但同时给予三年的过渡期限。从《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三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