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备受市民关注的《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该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等相关管理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
备受市民关注的《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该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等相关管理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经晋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名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临时通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于《办法》实施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市开始登记之日起90日内,按规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对《办法》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车辆,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过渡期3年,自开始登记之日起计算。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上牌手续。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其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牌证。